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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鉴于我省尚未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本省的同类人员有效。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标准 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
关于缴费年限《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关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设定缴费标准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段时间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时间范围是相同的,因此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时间已经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应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由于一次性缴费属于补缴性质,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补缴指数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时间价值,避免因补缴指数过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由于我省出台粤府办〔1994〕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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